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10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东线铁路灵乡鄂州西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批复

湖北东线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北东线铁路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灵乡、鄂州西电子轨道衡(地磅)收费的请示》(鄂东铁财[2002]20号)收悉。为防止货车偏载和超亏吨,保证运输生产和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鄂价能交[2002]227号)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灵乡、鄂州西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自筹资金在灵乡、鄂州西修建电子轨道衡,对到发站货物进行重量检测,为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费用开支及偿还贷款,同意你公司对经过灵乡、鄂州西货物过衡检斤计量按每吨1.00元标准收费。农药化肥、农膜和救灾物资免收。
  
  二、按还本付息规定,以上批复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到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同时你公司应按鄂价房服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的收支情况于次年的3月1日前报省物价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