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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
  
  第三条 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各区县(或乡镇)财政负担。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年人均财力排名前5位的区县,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按4∶6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年人均财力排名后6位的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6∶4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其他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当年实际发生的优待金支出。
  
  第四条 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以2001年本市职工人均工资数为标准,其中一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本人。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第五条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原则上以2002年各区县(乡镇)实际的发放数为标准,扣除其中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其余分别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年标准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的具体发放数额,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 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年享受不低于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标准的优待;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上述两项优待所需经费,列入各区县(乡镇)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上述增发经费来源,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第九条 各区县(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区县优抚部门提供的义务兵人数,负责将每一名义务兵按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核拨至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具体缴付工作,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对个别因伤病等特殊原因提前退役或滞留部队的义务兵,可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缩短或延长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
  
  第十条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发放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非在职入伍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城镇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的记入,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乡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第十一条 享受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每年全市征兵工作结束后,市征兵办负责将全市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区县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县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区县民政局。每年6月底之前,各街道、乡镇负责将本地区享受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上报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在8月底前,负责将本地区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实际人数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在9月底之前,将全市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月底之前,将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部分核拨至各区县财政局,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乡镇)财政部门协调各街道、乡镇组织优待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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