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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2]48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2]291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省级由每例1800元调整为4000元,地市级由每例1200元调整为3000元。
  
  取消县级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鉴于此事社会比较关注,各级物价、卫生部门以及医学会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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