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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02)

[接上页]

  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支付令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的申请被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同级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报告、经费收支情况、财产管理情况和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查监督。
  
  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会经费审计制度进行。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属工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或者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同级工会组织无偿提供用于办公、生活和开展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基层工会无偿提供办公用房、设施和活动场所。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给予同级工会适当补助,以弥补其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八条 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及其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工会资产。
  
  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调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和财产由本级工会在上一级工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对依法扣除有关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交上一级工会;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参考其他标准进行适当分割。
  
  属于基层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五十条 破产企业的工会经费和财产及其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清理并作必要费用扣除后移交上一级工会。工会应当及时取得破产企业欠拨工会经费的有关根据,并依法列入破产清偿顺序,清偿的经费按规定上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工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应当由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列入预算并拨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三)拒绝平等协商的;
  
  (四)任意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组织及其机构的;
  
  (五)未依法配置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
  
  (六)擅自任免、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
  
  (七)擅自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侵犯工会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
  
  人民政府对工会的提请,应当给予答复或者作出处理。提请成立的,应当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三条 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参加、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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