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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卫生管理制度。对已使用的工程,要分别情况,建立温度、湿度、粉尘、细菌及其他空气参数测试制度。工事内部要经常打扫、通风换气,保持清洁卫生。平时不使用的工程,要定期打扫、通风换气,长期封闭的工程,人员需进入时,应事先打开孔口进行足够的通风换气,经检查内部空气无害,方可进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为了平时使用,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并按人防工程设计的图纸在保证战时使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要本着因地、因洞、因需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做到以洞养洞,以用促管,用管结合。 第十八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市(大城市所在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如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亦需向人防部门办理手续。市、区(局)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要把可以用的工事尽量使用起来。平时使用的工程,要有必要的安全、保健措施,具备一定的生活、生产条件,以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使用不当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改善。 第十九条 市、区人防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对已建工程的加固改造、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等有关图纸、资料和记录,都要整理归档。 第三章 经费和材料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未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和区以上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和材料从地方安排的人防工程经费和材料中解决。 二、已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由使用单位负责。向人防部门交纳租金或维修保养费用的,其维修保养由人防部门负责。 三、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更新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 四、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98号文件规定,从国防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因平时使用需要改造、完善人防工程,所需经费,全民企业在生产发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积累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其行政事业费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保用品和生活补助。 一、从事人防工程维修保养作业人员的口粮补助,按照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有关补助标准执行。生活补助,按参加人防工程施工的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二、在人防工程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在人防工程地下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三、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食品)。 四、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应根据工种和施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三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各单位都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群众保护人防工程及其各种附属设施,发现有危害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时,要坚决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防止影响工程的使用和安全。 二、设有人防工程的山体一般不得设置采石场。如确需采石、取土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同意,可在距工事外侧五十米以外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指定范围内进行。严禁在工程的上方和周边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 三、禁止在地道和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的安全范围内取土。如确需取土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的同意。根据工程防护要求,应距工程外墙边缘两米以外按一比四放坡取土,取土区不得积水,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影响人防工程进出道路的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和埋设地下管道等。确需修建地面工程和埋设地下管道等设施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