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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企[2002]57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十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出具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未使用市局规定的统一格式,或审核业务工作未按市局制定的审核要点进行的,将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出具符合规定的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对不按市局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审核业务工作情况的中介机构。市局视其情节列入不信任的中介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市局每年将列入不信任名单的中介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局对审核业务工作质量好的中介机构,指定其从事汇算清缴特殊审核业务工作(特殊审核业务及从事特殊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另文明确),同时会同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予以表彰并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本公司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从事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工作,并申明:遵守《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此备案。
  本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手机电话: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时间:年月日
   备案证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及其所管辖的纳税人: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从事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工作,已备案,特此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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