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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41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六合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六价商[2002]29号)收悉。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其生产的自来水价格一直参照市自来水总公司的价格执行,从未正式核定过。今年实行区划调整后,你局为加强自来水价格管理,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重新核定该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京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到户价格目前仍按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自来水到户价执行。今后,该公司如需调整自来水价格,由你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考虑到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自来水到户价格中包含的各项收费见附表。
  
  三、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他各类用水实行季节差价,即每年七、八、九三个月,工业用水类加收每立方米0.05元,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类加收每立方米0.10元,其收入作为远古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
  
  四、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管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批复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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