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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41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电力物资采购有关价格问题的批复

南京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核南京苏源实业总公司电力物资采购供应预算价格标准的请示》(宁供电物[2002]746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02]273号)精神,现就你公司电力物资采购有关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电力物资采购中,如是采取招标形式的,物资原价按招标价执行。
  
  二、在电力物资采购中,未采取招标形式的,物资原价按预算价格执行。具体计算公式为:预算价格=物资出厂价×(1+运杂费率)
  
  运杂费率标准:设备最高不超过4.5%;型钢最高不超过8%;电杆最高不超过25%;电缆最高不超过10%;终端最高不超过12%;导线最高不超过8%;金具最高不超过8%;塑料及橡胶制品最高不超过15%;瓷件最高不超过12%。以上费率均不含税。
  
  三、你公司在物资采购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作价办法和相关的费率标准。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批复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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