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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榕价费字[2002]10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4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殡仪馆火化费、豪华车运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殡仪馆火化费、豪华车运尸费收费标准的函》(榕民[2002]218号)收悉。由于近年福州市殡仪馆对火化机等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成本有所提高,为此决定调整福州市殡仪馆火化费、豪华车运尸费收费标准:
  
  1、火化费:13周岁(不含13周岁)以上由220元/具调整为300元/具;13周岁以下和婴幼儿尸体及骸骨由150元/具调整为200元/具。自尸体火化之日起十日以内(含本日)领取骨灰的,免收骨灰临时寄存费,超过十日领取骨灰的,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榕价费字[2002]94号规定收取骨灰临时寄存费。
  
  2、豪华车运尸费:豪华车运尸费暂定为仓山区270元/具、台江区290元/具、鼓楼区310元/具、晋安区340元/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豪华车运尸费执行时间暂定为一年,到2003年11月30日止。请你局通知福州市殡仪馆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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