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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各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时,要严格依法行政,在处罚程序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处罚措施上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从严从重惩处。重大执法行动可邀请我省主要新闻单位记者随行采访。 (二)各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时,应当追根溯源,做到“四不放过”:中央和省点名的大要案没有查结的不放过,各类举报投诉提供的重要线索没有查结的不放过,各类食品污染违法行为没有纠正查处的不放过,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依法追究责任的不放过。 (三)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不得以罚代刑、重罚轻判、降格处理、放纵罪犯。对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污染违法案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惩处,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执法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有下列情形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查处案件应当追根溯源而没有追根溯源的; (二)案件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要求其它部门执法联动而没有要求执法联动,造成查处不力的; (三)接到举报电话或联动要求没有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 (四)举报电话的值班人员脱岗或受理举报案件后不及时通知的; (五)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及时移送的。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