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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开展军事理论课计划 1.2003年7月前,本科院校33%; 2.2004年7月前,本科院校58%,专科学校15%; 3.2005年7月前,本科院校100%,专科学校45%; 4.2005年底,普通高等学校100%。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列入教学计划和教学评估体系。其内容包括技能训练和理论教学两部分,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训练时间2—3周,设1个学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教学时间36学时,设2个学分。训练内容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暂不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主义实践课程进行。内容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7—14天,其中集中军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具体内容和课时按照《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四、学生军训工作各项保障 要加强经费保障。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财政部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根据工作实际予以安排;省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各市、县(市、区)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按校内训练每人150—200元、校外训练每人200—250元标准计;高级中学军训工作经费,由学校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除军训期间发生的食宿、服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向学生收取外,不得违反“一费制”的规定(粤价〔2002〕221号、254号),再向学生直接或变相收取军训费。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官兵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以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改变经费使用范围等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为保证军事技能训练效果,要逐步使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国防)训练基础和学生德育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各级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改建和完善现有民兵训练基地和学生德育基地等相关设施。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要为学生军训使用训练基地提供便利条件。 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审核上报,然后由省军区汇总向总部上报配备计划,经批准后,在民兵武器装备中无偿调整解决。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广州地区部、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部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向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审核后,上报省军区批准安排。其他地区普通高校所需帮训部队由学校提出计划,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协调安排,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备案。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安排和指导。 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人员、经费、场地和器材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军训工作顺利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重要学科列入教学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要求,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不断完善军事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提高军训质量。要重视军训成果的巩固和发展,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