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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荔湾区下九路华林一巷2号、4号,下九路西来北街2号、4号、6号、6号之一、6号之二、13号、15号、15号南侧(门牌未列)、17号、19号、21号、21号之一,下九路西来东街22号至30号、29号至33号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2年12月31日起2003年6月30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以下简称拆迁人)委托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进行裁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