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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政府的预算报告、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六)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动支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情况; (九)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市级预算与区(市)级预算财政体制结算的具体办法; (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市对下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表;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完成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时,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在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当年预算支出在二千万元以上的; (三)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他支出预算的调减,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除本条例有规定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有调整之外,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总额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的,市政府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时,市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市政府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应当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质询,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