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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规范和统一我市规划报建收费实施按建筑面积计费的请示》(长价房字[2002]194号)收悉,为在全省推行建设项目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积累经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第一条第5款“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革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含住宅和非住宅)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等环节中必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预防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管理费(征用国有土地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为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120元。 二、除上述项目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局公布项目和标准,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公布项目和标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自愿有偿原则收取,不纳入上述综合收费的范围。凡未发生或未提供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本批复从200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和这项改革的完善和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