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30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沙市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

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规范和统一我市规划报建收费实施按建筑面积计费的请示》(长价房字[2002]194号)收悉,为在全省推行建设项目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积累经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第一条第5款“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革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含住宅和非住宅)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等环节中必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预防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管理费(征用国有土地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为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120元。
  
  二、除上述项目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局公布项目和标准,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公布项目和标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自愿有偿原则收取,不纳入上述综合收费的范围。凡未发生或未提供服务的一律不得收费。
  
  三、本批复从200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和这项改革的完善和推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