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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 号)有关精神,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乡镇劳动就业工作站人员编制 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一般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以下;县城所在地的 镇和其它工作任务较重的镇成立劳动就业工作站,一般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以下。具 体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分别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编制内采用聘用的办法解决,人 员经费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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