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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等事业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抄费,必须全部用于购买书抄,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控制非教学性经费支出。 (四)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反对铺张浪费。 (五)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保证公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是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的重要条件,中小学都要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固定资产等各项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把握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保证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加强学校收费和财务监管力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三)加强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除政府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对中小学财务实行定期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和收费的监督作用。农村中小学在每学期结束时,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学校的收费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理,对中小学收费的清理应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并将清理结果公开。 (五)各级教育、物价、财政等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收费情况逐校进行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鄂办发[2002]27号)和省纪委《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鄂纪发[2001]27号),严肃查处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