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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省里制定指导性意见,对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根据省里制定的意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中小学调整优化布局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制定辖区内普通高中调整优化布局结构方案,并对各县(市、区)调整优化布局方案进行审核。 (三)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县(市、区)政府要将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调整优化布局结构的工作方案。县(市、区)制定的规划和方案要具体到学校、年级和班,严格按人口出生率变化控制年级数、班组数和班额。 (四)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乡、村的责任。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履行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县(市、区)范围内初中、小学的设置和调整要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普通高中的调整要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要适应乡(镇)、村改革的需要,原则上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工作要放在乡(镇)、村调整合并后实施。 (六)妥善处理被撤并学校校产,做好被撤并学校校产登记、管理工作,健全档案资料,防止资产流失。 (七)在“十五”期间,全省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调整的时间和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