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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的国有股,在职在岗职工有优先购买权;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内外企业和个人购买。在职在岗职工在改革过渡期内新增资金一次性购买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国有股的,给予不高于40%的折让优惠。出售国有股获得的资金和国有股收益,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国家资本金再投入。 八、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的国有股,可以设置为普通股,也可以设置为优先股。设置为优先股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可不派人参加经营管理,但应与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签订优先股股东权益履行合同,经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持有优先股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应派人参加监事会,以确保国有股东的监督职能。 九、科研机构改制中涉及的奖励、折让等有关政策的兑现,应以国有净资产或国有股存量为限。 十、科研机构改制中的股权折算、分配、设置,报省财政(国资)主管部门批准。改制后的科研机构国有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审核,按有关程序办理。凡涉及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消)以及编制等问题,应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主管部门同意,省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审批。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十三、设区市、县(市)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省改革开放办 福建省委编办 福建省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