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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管函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在陕西境内销售异地铁路客票收取服务费的复函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销售异地铁路客票收取服务费的函》(郑铁价函[2002] 25号)收悉。随着铁路客运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异地旅客的购票需求,你局根据铁道部铁运[1999] 56号文件精神,对陕西境内售票单位投资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购置微机联网终端设备,设立专门窗口发售异地车票,完善了软、硬件设施,销售异地车票。鉴于此,经研究,同意你局在我省销售异地铁路客票每张收取5元服务费,以补偿投资成本和有关费用支出。
  
  以上服务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并要求在营业场所内明码标价,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从2002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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