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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2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继承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产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凭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上市交易的项目必须公开。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在交易场所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产交所提出申请,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交所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交所确认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在产交所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交所对产权交易项目不按规定公开的;
  (四)产交所及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商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体改办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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