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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3.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或差价及有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息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 2.两年无有效投诉的(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投诉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有关消费者书面表扬或感谢优质服务并经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核实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息系统的其他行为。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良好信息: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 2.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连续两年无有效投诉的; 3.有关消费者书面表扬或感谢优质服务并经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核实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良好信息系统的其他行为。 六、宣传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实行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将上报北京市政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部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其中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bjgtfgj.gov.cn)、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http://www.bjfdc.gov.cn)、放心中介网(http://www.fxzj.com.cn)、《北京房地产》杂志及其他授权报刊、网站对外公示。 七、国土房管部门管理“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