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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计收费字[2002]118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核定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和增报收费项目的函》(赣旅函[2002]12号)收悉。为切实加强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整顿与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2]89号)和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费用的复函》(赣财综字[2002]8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旅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和重新核定: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证)工本费为每证20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421号)规定,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证IC卡后,按每证60元的标准执行,现行每证20元的导游证收费自动失效。
  
  由于新的导游证(IC卡)已标示了导游人员的等级,原规定的《导游人员等级证书》收费也自动取消。《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套(包括正副本、申请表)由50元调整为20元,许可证外框依据制作成本另行收取费用。
  
  二、对自费出境旅游者按人次收取审核费由90元调整为50元,对自费出境赴港澳旅游者按人次收取审核费由90元调整为20元。
  
  三、培训费:有关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费按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1.00元的标准收取;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和场租按实际支出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培训人员应严格限于《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的对象,不得超范围培训。
  
  四、有关旅游从业人员考试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导游资格考试科目共四科,考试费按照每人每科25元的标准收取;景区(点)导游资格考试科目共三科,考试费按照每人每科15元的标准收取;
  
  (二)导游等级考试包括中级、高级、特级三个级次,每个级次考试科目为两科,考试费按照每人每科25元的标准收取;
  
  (三)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科目共两科,考试费按照每人每科30元的标准收取;
  
  (四)(出境游)新增领队考试科目共五科,考试费按照每人每科30元的标准收取;
  
  (五)中国饭店职业英语测试包括基础级、初级、中级、高级四个级次,每个级次考试科目为两科,考试费按照每人每科20元的标准收取;
  
  (六)旅游饭店岗位资格包括客房部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餐饮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和安全部经理资格考试,每类资格的考试科目为两科,考试费按照每人每科30元的标准收取。
  
  五、全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旅游局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2]9号《关于对自费旅游出境者收取审核工本费的批复》(赣财综字[2002]85号)自本文下达后停止执行,此前有关全省旅游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述收费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日内,持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方可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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