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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青海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青海省鼓励民间投资若干规定 省经贸委 4、青海省国家投资项目统建管理办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青海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 6、青海省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7、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计生委 8、青海省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9、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10、青海省印刷业管理办法省新闻出版局 11、青海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 12、青海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省公安厅 各有关部门对列入立法项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确定专人负责,已完成起草工作的项目,应于2003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尚未完成的,应抓紧起草,于2003年4月1日前上报审查。对列入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调研、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完成情况,分期上报省政府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