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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53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兴业县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兴业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兴价[2001]10号)悉。鉴于兴业县自来水价格是原县级玉林市核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7]001号文有关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同时考虑兴业县自来水公司近几年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以及受原材料和动力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兴业县自来水价格核定为: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为0.98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为1.0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为1.15/立方米。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后确定。
  
  自来水价格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与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自来水价格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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