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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技监计发[2002]39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水表等四表首次强制检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有关计量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度表、燃气表、热量表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同时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住宅采用的水表、电度表、燃气表、热量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并应按照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厂验收。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四表的首检工作,切实保护国家、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四表在安装之前,可由业主、开发商、供应商或施工安装单位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申请首检,领取并认真填写《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首检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三份;送检单位持《登记表》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检。
  
  二、承担首检任务的单位应认真核对《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对首检四表逐一检定;认真做好检定记录;检定后,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正确加装铅封并粘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的检定合格标志,合格标志内容填写齐全、规范。合格标志不得与计量器具分离,否则,视为不合格计量器具;对检定不合格的应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送检单位应当承担有关计量检定费用,四表首检的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没有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四表,计量检定人员不得给予检定。
  
  五、承担四表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开展首检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检定业务,并吊销其相关证书。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承担四表首检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加强检查,确保四表首检量值准确可靠。
  
  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筑部门、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对四表的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中使用四表首检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经销伪劣四表产品及使用不合格四表的违法行为。
  
  八、有关单位在实施四表首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监督处联系。
  
  附件:1、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意见(略)
  
  2、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首检登记表(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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