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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原行业统筹单位及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及《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比例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76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由7%调整为8%(缴费基数1-3月暂不调整)。 二、原行业统筹单位的企业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参照上述比例调整。 三、按照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到8%,这类人员缴费比例总和为22%。 四、为配合此次调整工作,全市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缴费比例参数须做相应调整,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计算机人员在缴费比例调整模块中录入如下数值: 变更日期 经济类型单位比例%个人比例% 2003-01-01 个体、自职 148 2003-01-01 其它 208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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