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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2002]52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00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开展,突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全年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根据今年的征管情况及特点,现将2002年度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重点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今年的新文件、新政策,严把汇算清缴政策关,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要求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企业所税申报表填写口径进行填报,将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与申报表的填报、录入、汇总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政策管理水平和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二、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为建立新型征纳关系的突破口,下大力量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培训、辅导。首先,各局要突出抓好对基层税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工作,同时,因地制宜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其次,市局将对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同时要求各局对本区县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提高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支持,以便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地组织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汇算清缴工作;第三,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各局原则上不参加、不组织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业务政策培训,不为中介机构对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提供场所,但要通过各种形之有效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引进中介机构力量、加强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鼓励纳税人参加中介机构的政策培训,为顺利开展年度汇算清缴打下坚实的基础,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中介代理工作。首先,愿意参加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中介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只需到市局备案,不必到各局备案,市局将备案情况及时通知各局;其次,各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局扩大中介代理范围和规范中介代理质量的有关文件精神,对须经中介代理审核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的申报时,要求必须附送市局统一规定格式的中介审核报告,对不按要求附送中介机构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将转入税务检查;第三,各局在推动中介代理工作中,根据纳税人自愿选择已备案中介机构、开展代理工作的原则,不得要求或暗示纳税人到一个或几个中介机构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如纳税人在代理审核工作,发现有“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的现象,将向各级地税机关的监察部门举报,经查实后市局将严肃处理。
  
  四、各局要认真及时做好各项报表的报送工作。首先,必须对上报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局;其次,在税源分析中,必须说明本辖区内税源增、减的主要原因,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之间的主要差异,认真预测2003年税源发展规模。市局将把各局报表与税源分析的质量列入明年目标考核工作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其他要求与管理,按《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京地税企〔1999〕630号)规定执行。市局将适时召开汇算清缴阶段性汇报会并随时深入区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进度和情况,指导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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