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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区县计委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不能将行政监督等同于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取代应当由招标人自主行使的权力。要创新工作思路,适应新的工作格局,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附:招标投标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主要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9号 ) 4、《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2号) 6、《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8、《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9、《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 10、《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1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 1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