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建立行政效能评估、评议制度。定期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及主要工作目标、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廉洁勤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评议。行政效能评估、评议分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监察部门会同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评估组,对有关部门行政效能情况进行评估。二是组织被评部门所管理、服务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可直接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社会调查与问卷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部门进行评议。 (五)切实运用好行政效能监察结果。一是向被监察单位反馈监察、评议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二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效能监察结果。对行政效能优秀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或奖励;对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部门通报批评,实行告诫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把效能监察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政绩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能力、水平的重要方面。 (六)将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完整性出发,把效能监察融人行政管理之中,做到六个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社会中介组织)分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与推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相结合,促进公开内容和承诺事项的落实;与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增强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促进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法定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使广大公务人员充分认识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重视监察机关反映的情况,督促监察建议的落实,切实解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搞好行政效能监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组织协调,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发挥好职能作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水平。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