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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建[2002]848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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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工企业和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包括工程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的建材试验室,应当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组织的能力评估,方可从事企业内部的建材检测工作。其他建材生产企业内部的试验室能力评估规定,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五)施工企业和建材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应当与经认可的市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业务的定期监督对比。
  
  六、明确建材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全过程动态质量监督和管理。
  
  (一)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产品,并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或者《准用证》、备案证明等,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凡无证生产的、产品送样检测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施工现场或者驻沪材料仓库等地被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对比检测不合格的,以及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二)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准用证》、备案证明,以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
  
  凡没有建立进场检验和验证制度的,或者进场产品质量被抽查不合格的,以及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本市准用管理和备案管理等规定的、达到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的建材。不得向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材。
  
  凡经查实向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建材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采购建材,严格核验相关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备案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向治假不力、验证不严、违规不断、诚信不良的销售单位采购建材,不得使用无证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材,不得使用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材。
  
  凡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材的使用方案进行审验核准,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质量和进场产品的质量检测加强动态监督。
  
  凡未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建材行为进行有效监控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六)建材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不得伪造检测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七)各级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完善对建材生产、销售、使用、监理、产品质量检测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制假、用劣建材的查处力度,清除质量失信企业进入建材市场。加强现场抽查,突出对违规行为的监控。定期组织全市性动态监督抽查和行为检查,组织专项整治,加强与技监、工商等部门的联手监管,充分发挥各方的监管合力,促进本市建材市场竞争有序、诚信规范,促进本市建材质量监管上台阶、上水平。
  
  七、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八、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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