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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海南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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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的公证员中聘任,其他公证员及辅助人员由公证处主任聘任。
  
  (三)对公证员实行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到公证处执业的,必须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实习,经考核合格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行公证员职务。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一)各公证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30万元以上。各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2005年以前达到上述要求(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延缓两年),到期未达到的,应停止执业。
  
  (二)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以及合理的分配机制。建立发展基金、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赔偿范围为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各公证处应当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本方案实施以前所发生的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体制
  
  (一)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侧重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等宏观管理。省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自律性职能作用。
  
  (二)加强公证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执业登记和年检注册工作,未进行登记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一律不得执业。坚决制止公证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良好的公证执业秩序。
  
  (三)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一)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四)公证处要改变单一的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五)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使公证书真正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标准,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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