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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价费[2002]38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规范部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畜牧(农业)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表二中对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检疫中大家畜、中家畜、犬的收费标准有按货值和每项最低收费的规定,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经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我省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一、部分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元)农民自宰·自食(元)屠宰检疫(元)
  
  二、生猪定点厂(场)屠宰检疫费按省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调[2000]124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其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四表二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违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擅自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作废。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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