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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省直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
  

  为进一步调动全省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和改善企业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坚持管理进步是企业永恒的主题,通过科学、公开、公正评审工作,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不断学习消化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评审范围与内容
  
  评审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农业、交通、建筑、邮电、电力、金融、商贸、外经外贸等行业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评审内容:
  
  1.在企业管理理论上有创见,并经管理实践证明,对发展生产、促进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有指导意义的;
  
  2.按照《公司法》和《企业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运营机制,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取得显著效果的;
  
  3.运用名牌战略、商标战略、市场战略、技术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现代企业经营战略,提高竞争能力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4.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优势互补,盘活存量资产,在提高资产增值率、收益率和投资回报率上取得显著效益的;
  
  5.创造性地应用国内外现代管理技法,在质量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现场管理和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6.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成效显著的;
  
  7.开发人力资源,做到优化配置,人尽其才,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持续稳定增长的;
  
  8.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文化,开拓思想政治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在树立企业新形象等方面成效显著的;
  
  9.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纪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及进行科学管理对加强劳动保护、改进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10.其他属于企业管理进步范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立项、申报与表彰
  
  1.企业当年初制定管理进步成果实施计划并在市或省政府主管部门立项。5月底前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成果的实施期为1年以上。在成果实施过程中,成果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检查。
  
  3.成果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和申报。企业每年3月底向市级评委会提供《辽宁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申报表》、成果总结报告、企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各市在评审市级管理成果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申报省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材料。
  
  4.对管理成果突出的企业,以辽宁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评审委员会名义予以表彰。
  
  四、奖励办法
  
  1.坚持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的原则。省级成果分为特等(创效益1000万元以上、实交各项税金5000万元以上)、一等(效益100万元以上、实交各项税金1000万元以上)和二等(效益50万元以上、实交各项税金500万元以上)。
  
  2.获奖成果颁发奖牌和个人荣誉证书。
  
  3.每项特等成果奖金15000元;一等成果奖金为8000元;二等成果奖金为5000元。省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工作要求
  
  1.企业管理进步成果的年创利润额等财务指标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确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由其总部财务部门审核认定。难以直接计算年利润的成果,由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
  
  2.申报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相关荣誉和奖金;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组织领导
  
  辽宁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评审委员会由省经贸委牵头。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企业工委、省对外经贸合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企业管理纲要,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全省管理进步成果实施、评审和推广应用工作。
  
  
省经贸委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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