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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2003年全区各地要全面实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应不低于全部城镇退役士兵总人数的30%。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在自治区未出台统一的规定前,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并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人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其他有关具体扶持政策,待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下达有关政策规定后,自治区再根据我区实际组织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士兵的合法权益。我区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作为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未经自治区安置部门批准,各地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士兵退役前的教育,使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