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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对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按照中共十五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州、县(市)政府收回,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国有改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等不同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对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以外的单位和企业转让时,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对按政策规定,处置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需报省级批准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严禁越权审批。 八、完善征管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针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加强完善现行土地收入征管措施和办法。原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越权制定出台的减免缓土地收入和支出政策要立即废止。同时,要建立土地收入专项监督审计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土地收入征管工作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对违反土地收入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我省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令统一、规范有序进行。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