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广州市和各区的财政帮扶资金每年第一季度未拨付到市协作办对口支援专用帐号上。每年由梅州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询广州市意见,协调一致后,由双方具体操作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省加快山区发展会议精神,无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被帮扶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对口帮扶项目要“立一项,办一件,见一物”,不遗留问题,不产生包袱。市协作办每年要检查财政帮扶资金和任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区和结对县(市)帮扶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继续做好对口帮扶广西百色地区的工作。各区、县级市今年要把对口帮扶广西百色地区的工作完成好,不能中途停止,并继续与百色地区保持友好合作关系。2003年继续帮扶百色地区的工作,由没有结对帮扶梅州市山区县(市)任务的区(市)分担,承担结对帮扶梅州市山区县(市)任务的区不再承担原帮扶广西百色地区的任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