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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粮食局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2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粮食局:

  
  当前,我省2002年秋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今年秋粮收购是我省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的第一个秋粮收购季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粮食收购政策,做好收购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地粮食部门要按《云南省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领导,加强管理,高度重视秋粮收购工作,我们广大粮食购销企业只有积极收购粮食,才能满足广大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只有积极收购粮食,才能保护粮农的利益,保护粮农种粮积极性,解决农民增收的问题;同时通过粮食收购也才能使我们粮食购销企业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退耕还林、军粮及市场的粮食供应,也只有积极收购粮食才能增加企业的就业岗位,改善企业经济效益。要认真执行有关各项粮食收购政策,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宣传,提高对我省实施"三放开、一取消"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政策的认识水平。
  
  二、执行政策,做好服务,培育维护粮食市场
  
  各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在收购工作中严格执行依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公布收购粮食的等级、价格等级和质量标准。同时,要改进经营作风,实行优质服务,方便农民售粮。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收粮措施要继续执行,而且还要结合放开以后的新情况、新特点出台一些有利于收粮的新举措。尊重农民卖粮的选择,允许和大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凡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具备资格后,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工商执照,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并允许其跨地区、跨行业入市收购,但必须将收购的数量和品种按月统计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杜绝肆意压级压价收购以及坑农骗农、违规收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方秋粮收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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