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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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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编制检查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各区(县)局要根据市局计划安排,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认真编制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组建好查房和抢修队伍,做好宣传动员。各单位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计划报市局。
  
  2.做好对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和评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参加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各区(县)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直属管房公司和市属管房公司应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设备安全检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房字[2000]第462号),负责对本单位内从事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各区(县)局还负责对辖区内的自管房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从事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已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查人员需进行再教育和年检;对曾发生房屋倒塌责任事故的查房员必须重新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3.各管房单位应准备好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备足安全检查及抢修加固的材料器具。
  
  4.各区县局要将查房通知书发到辖区内所有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手中,送达率要求达到100%。明确房屋使用人、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二)提高工作质量,避免漏查错报
  
  市局要求检查率为:直管公房、标准租私房100%;自住私房90%以上;自管房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80%以上。
  
  各单位要加强对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要做好锁门户、拒查户、拒修户的动员解释工作,做到按时查房。对未能进行安全检查的房屋要有签字手续。查房表和完损等级评定记录表,必须在查房现场如实填写。对抄旧表,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规范填写报表,按时汇总上报
  
  各单位应根据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实际情况,按照填表说明,逐项准确、规范完整填写报表。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将房屋安全检查和评定结果报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将直管公房房屋检查汇总表于2003年2月底以前报市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直属管房公司、市属管房公司于2003年3月15日以前将其它各类房屋及设备检查与评定汇总表报市局。
  
  (四)提高服务质量,注意查房安全
  
  各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和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对用户“吃、拿、卡、要”等现象。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居室环境和住户物品,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安全检查和抢修加固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在安全检查和抢修加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滑倒、触电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肃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
  
  五、费用
  
  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费用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联检及验收
  
  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自管房单位和行业管理单位房屋及设备检查与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本辖区内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进展情况组织抽查和联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市局将对各区(县)局、直属管房公司、市属管房公司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附表1:城近郊区危旧房片调查表(略)
  
  附表2:城近郊区(新增)危旧房片调查表(略)
  
  附件3:抗震加固记录表(略)
  
  附件4:楼房平屋面改坡屋顶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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