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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100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商住混合楼、居民住宅楼餐饮业网点的通告

为彻底解决我市商住混合楼、居民住宅楼餐饮业网点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进一步改善城市人民环境,保护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1月20日起,全面清理整治我市商住混合楼、居民住宅楼餐饮业网点。依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包括市区所有居民住宅楼私自改建为商业用房形成的餐饮业网点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住混合楼主体建筑物内不具备餐饮业经营条件,不符合工商、卫生防疫、环保管理有关规定的餐饮业网点。
  
  二、对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餐饮业网点,工商、卫生防疫、税务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注销其经营证照。同时,从现在起,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向此类餐饮业网点的申请从业者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
  
  三、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餐饮业网点,其经营者必须在2003年3月1日前改变经营范围或搬迁;逾期不改变或不搬迁的,有关部门予以强行取缔。
  
  四、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容、工商、卫生、防疫、公安、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保证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五、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开展清理整治商住混合楼、居民住宅楼餐饮业网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对破坏和干扰清理整治工作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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