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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稽[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部分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新《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结合本市税收征管实际,为落实“以票管税”、“以机控税”的推广工作,有效监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本市将在部分行业中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范围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属营业税税目建筑业——装饰业及销售不动产(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将房地产拍卖或转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人。
  
  (二)从事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人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的规定,仍在徐汇区、静安区、闵行区、松江区等区试点。
  
  二、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销售问题
  
  (一)税控装置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生产许可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局按照统一的业务需求,对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研制的软件及产品进行技术测试和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局将逐批公布并下发税控装置生产企业的名单和相关附件。
  
  (二)对通过评审的软件和产品通过市场运作模式,由纳入推广使用的纳税人向税控装置生产企业自由选择购买,税控装置的生产企业按市场需求自行组织税控装置的生产和销售。
  
  (三)税控装置生产企业在其销售税控装置的地区设立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点,按要求负责对售出机器的安装、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四)税控装置生产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应与用户签订售后服务合同,对发生故障的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的24小时内完成维修。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管理问题
  
  (一)凡纳入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新开业的纳入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规定购置税控装置。
  
  (二)纳入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范围的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非税控收款机;
  
  纳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范围的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款项,都必须通过税控装置录入经营数据和打印发票,不得以非税控收款机或其他方式收款。
  
  (三)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发生税控装置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装置。
  
  (四)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当按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装置内记录的经营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
  
  2、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税控装置的经营数据不完整的;
  
  3、纳税人税控装置发生丢失、被盗的。
  
  四、纳税人的发票使用管理问题
  
  (一)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应向消费者开具税控机打发票。从事家庭装饰业务的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沪Ⅱ(55)]、从事其他装饰业务的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沪Ⅱ(53)]。
  
  (二)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按规定需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沪Ⅱ(55)]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沪Ⅱ(53)]的,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税控装置购买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使用核定表》,并自行填报,经核批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该行业的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四)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自2003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对纳入税控装置推广使用范围的纳税人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于2003年2月底前全部结束。
  
  (五)对未购置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停供上述发票,对有装饰业务发生,需开具发票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
  
  (六)有关使用《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规定仍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执行。
  
  五、有关处罚措施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录入经营数据的;
  
  (二)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三)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存储数据的;
  
  (四)不通过税控收款机收取款项并开具机打发票的;
  
  (五)税控收款机发生丢失、被盗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
  
  上述行为造成偷税的,按实查处。
  
  六、关于加大宣传力度的问题
  
  积极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税务机关为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电子技术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公平税负,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需要。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实施,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要加强跟踪和调研,发现问题应及时同市局取得沟通,真正从源头上控制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夯实税基、监控税源、增加税收。
  
  附件:
  
  1、装饰业税控装置生产单位名单和产品单价目录(略)
  
  2、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生产单位名单和产品单价目录(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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