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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2002年11月15日) 为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项目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 2.对各地、各部门违规出台或征收的一切收费集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3.对符合规定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减轻农民负担的总体要求,能取消的尽可能予以取消,能降低收费标准的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费标准。 4.对一些明显带有社会化服务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及时公布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 5.对农民应当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过清理审核,予以保留。 (二)按照上述原则,对我省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提出以下清理整顿意见: 1.取消省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收费集资项目4项: (1)乡镇企业管理费。 (2)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 (3)农村教育集资。 (4)农村教育费附加。 2.取消各地违规出台的所有收费集资项目。对国家和省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集资项目,各地仍然在征收或巧立名目变相征收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主要有26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2)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3)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5)农机管理费。 (6)乡镇船舶管理费。 (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 (8)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0)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12)人口普查费。 (13)征兵费。 (14)民兵训练费。 (l5)乡镇食堂管理费。 (16)计划生育管理费。 (17)计划外生育管理费。 (1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19)计划生育宣传资料费。 (20)农村改水集资。 (21)农村改厕集资。 (22)农村鼠防集资。 (23)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 (24)农村光缆集资。 (25)农村有线电视集资。 (26)农村办电集资。 3.取消省以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在农村收取部分5项: (1)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在农村收取部分。 (2)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3)出省种子农业技术改进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4)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5)《种畜禽冷冻精液(胚胎)合格证》工本费在农村收取部分。 4.暂缓征收2项。对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项目在农村收取部分,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恢复征收前,我省继续暂缓征收。 5.降低收费标准4项: (1)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下调到每证10元。 (2)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套20元下调到每套15元。 (3)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一律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4)对农机驾驶员培训费中的大中型拖拉机初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1080元降到每人380元;小型拖拉机初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450元降到每人160元。 6.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6项: (1)乡镇法律服务费。 (2)水利工程水费。 (3)家畜配种及精氮收费。 (4)天气预报接收机使用租金。 (5)畜禽诊疗费。 (6)气象有偿服务费。 7.农村电影收费列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农村电影收费具体办法:一是省政府授权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农村电影收费标准;二是坚持农民文化消费“自主、自愿”和“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向观看电影人员收取;三是可列入村级“一事一议”内容,由村民议定事项;四是严禁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向非受益人平均摊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