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实行共建共享。已有公开的测绘成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测绘。
  
  第十九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并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向上一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
  
  第二十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未经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