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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考试语种。鉴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此次考试分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三种试卷。参加汉语考试人员的统一使用全国汉语试卷考试。参加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试卷考试的人员考试开始前集中考场封闭,汉语考试开始后,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试卷拆封、翻译,然后进行答卷。 (五)考务工作。考务工作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考点设在乌鲁木齐市,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场实行双人监考,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进行监督。 (六)关于分数线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录用计划及考试情况划定。事业单位干部合格分数线分地、州、市,分汉语、民考汉、民考民等三个类别划定;职工合格分数线按汉语、民语两个类别按全区统一标准划定。关于各民族语言考试范围明确如下:汉语范围为汉族考生参加汉语考试的;民考汉范围为少数民族考生使用汉语答卷的;民考民范围为少数民族参加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考试的。 (七)关于考核工作。对笔试合格者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以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八)关于录用工作。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录用工作按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下达的录用计划,分地、州、市;分汉语、民考汉、民考民等类别,按照考试、考核情况及自治区确定的录用比例录用;职工按照考试、考核情况分汉语、民语两个类别录用。录用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并依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审批后,由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分别报送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四、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一)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由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具体意见,经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商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置。安置渠道为:到自治区交通部门其他空缺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原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经费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交通部汇总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费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按照国办发〔2002〕4号通知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五、照顾办法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按以下标准对笔试总成绩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 (一)1999年4月30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自治区级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地、州、市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1999年4月以后确因特殊原因形成岗位空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命的自治区级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地、州、市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加10分。 (二)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的,加10分。 六、其他事项 (一)工作日程安排 9月30日前完成机构组成、方案拟定、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公示等工作。 10月31日前完成报名情况分析、笔试考点、考场设置、试卷需求数量等各项准备工作。 11月20日前上报报名情况统计表、发放准考证。 12月15日组织笔试。 2003年1月中旬拟确定考试合格成绩分数线,公布考试成绩。 2003年1月下旬拟组织考核,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2003年2月底前拟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二)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工作期间,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车购税代征工作;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分流安置期间,各级交通部门要协助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要求和规定,协调、衔接和处理好车购税征收的有关工作。经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当地国家税务局可派工作人员到车购税稽征部门协助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保证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不受影响。 (三)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办公室反映。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自治区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