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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38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

[接上页]

  (2)负责出口退税计划的编制和出口退税指标的管理。
  
  (3)负责“免、抵、退”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系统的维护。
  
  (4)负责对各区、分局审核的“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情况和进行抽查。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开具与传递,负责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开具与传递。
  
  (6)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并抄送计划统计处。
  
  (7)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三、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二期网络版申报系统流程(略)
  
  2、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流程(略)
  
  3、“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审核情况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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