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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49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02]146号)悉。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正常进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每人次350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每人次300元;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每人次250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取报名费20元/人/次,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教育学、心理学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次,考试费50元/人/科。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证。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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