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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52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房地产测绘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岑溪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局房地产公司测绘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你市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在业主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你市房地产公司接受委托进行工程测绘和房屋测绘房地产测绘服务费收费标准在自治区未作调整前,按如下收费标准收取:
  
  (一)工程测绘服务收费,参照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1993]082号和国测发[1994]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测绘服务收费,按不超过0.50元/平方米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同时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不得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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