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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上海市社区档案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8.7民间组织材料 长期
  
  8.8群文团队名册 短期
  
  8.9各条线社区服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短期
  
  8.10便民利民工作短期
  
  8.11科普楼组、拥军楼组等先进名册短期
  
  8.12社会救助对象名单 长期或短期
  
  9.人武工作
  
   9.1退伍、转业军人详细情况登记表 长期
  
  9.218-22周岁男性公民兵役状况登记表 短期
  
  9.323-35周岁男性备役人员登记表 短期
  
  10.工、青、妇、退工作
  
  10.1工、青、妇女工作计划、小结短期
  
  10.2退休职工名册长期
  
  10.3团组织名册短期
  
  10.4开展评选"三八"红旗手等材料短期
  
  10.5工、青、妇代会会议记录长期
  
  10.6有关工、青、妇特色工作材料短期
  
  10.7回沪知青及知青子女名册长期
  
  附件三:
  
  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合格标准(区级)
  
  1、落实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档案管理的岗位职责。
  
  2、配有专(兼)职档案人员,建立档案管理网络。
  
  3、建立必要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4、各类档案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
  
  5、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书写材料基本符合归档要求。
  
  6、档案分类清楚、组卷合理、编目规范,案卷质量基本符合档案业务规范。
  
  7、配有专用的档案箱(柜),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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