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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0
【实施时间】 2002-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要做到既方便群众,简化手续,又要杜绝违规、违章、违纪、违法贷款,让农民群众“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了”,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安全高效运行。要深入农村,贴近农民,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全面了解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的实际要求,对超过农户小额贷款限额、借款农户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由3—5户信用农户联保的办法办理,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努力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是有偿使用的商业信贷资金,由农户承贷承还并承担风险,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并自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农户通过小额信用贷款获得的资金,必须一分不少地交给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不得搞统贷,更不能以物放贷、以贷抵交税款、扣收股金等。
  
  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还要以一定的行政组织措施,推动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支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及时发放,清理废除歧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或部门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的清收工作。企业在实施关、停、并、转、破产等改革措施时,凡涉及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要吸收信用社参与,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对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要把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规范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特别是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按期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自觉性,对逾期不归还者,要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支农服务工作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点,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推广。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支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认识到其根在农村,服务领域在农村,发展的基础是“三农”,市场在农村,客户是农民。农村信用社脱离农村,脱离“三农”,就丧失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其生存和发展根本出路。
  
  农村信用社全体职工要深入农村,到村入户,贴近农民,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了解农业生产,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利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品牌”,占领农村市场,增强竞争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自身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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