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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长沙海关、省公安厅关于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湖南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长沙海关、省公安厅《关于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湖南省公安厅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湖南省公安厅机构序列的实施意见
  
   (省编办、长沙海关、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缉私体制,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加大打击走私犯罪工作的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序列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湖南省公安厅机构序列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海关现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下,列入湖南省公安厅机构序列。
  
  二、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湖南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后,其机构名称为“湖南省公安厅走私犯罪侦查局”。作为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分支机构,原名称不变。
  
  三、省公安厅要积极协助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加强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定期听取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工作汇报,大力支持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依法履行职责。要与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建立经侦、刑侦、缉毒、情报、技侦、边防等业务方面的联系制度以及案件移交办法和相关情报交换制度,并对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提出的边控、通缉、追捕、羁押及维护缉私秩序等请求予以协助。
  
  四、长沙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要自觉接受省公安厅的监督与指导。要主动汇报工作,及时抄报有关信息,参加公安工作会议以及与打击走私犯罪相关的专业会议和专业培训。要根据打击走私犯罪斗争的需要,积极参加有关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要自觉接受地方公安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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