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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关于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分流工作方案的请示》(郑油集[2002]4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分流问题 1.职工分流后,你公司继续存在,企业性质不变,继续履行原有的责任和义务。 2.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标准按905元计。 3.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职工经济补偿来源,原则上使用大豆蛋白项目出售后所剩余的3100万元;支付顺序为职工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 5.企业所欠职工内债,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企业欠缴社会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的滞纳金,暂缓缴纳,并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 三、郑州油化集团塑料制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办理。 四、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现有国有资产,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有关税费等政策支持。 五、你公司领导班子对职工分流工作要高度重视,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广大职工,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此复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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